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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洲区人民法院学习交流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经验
2014-05-05 15:36 作者:张小娟 来源:研究会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2014年4月17日,本人有幸以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志愿者律师的身份与研究会的项目负责人李琳老师、项目官员张瓒、新城区妇联、新城区人民法院等一行六人到香洲区人民法院,与香洲区人民法院就人身保护令的进行了学习交流。

      香洲区人民法院对此次交流活动非常重视,特指派两位具有资深办案经验的家事法庭苏倩文庭长和代敏副庭长接待我们。

      苏庭长介绍了香洲区法院反家暴工作概况,试点人身保护令的基本情况和思路。代敏副庭长详细介绍了香洲区法院在2008年11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指定为《涉及家庭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十个试点法院及实施情况。

      该院在民一庭成立了反家暴合议庭,开展反家暴试点工作。2009年5月24日,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截止交流活动当天,共发人身安全裁定98份,包括广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份“远离令”、广东省首份给男性受害人发出的保护令。已发出的裁定保护事项,包括禁止殴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得毁损财物、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现居住地100米范围内活动、暂定夫妻共同财产使用权等多个方面。在裁定发出后,被申请人均停止了暴力,在有效期内无一违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香洲区法院经过长期实践探索,对于人身保护裁定案件的审理已具备一整套相对较为完善的运作体系:一、设立立案专窗,提供申请辅导。香洲法院为此专门制作了宣传册,对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概念、内容、作用、申请流程、违反裁定的法律后果等作了基本的介绍,并将该宣传册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当事人须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指引》一起,放置在立案大厅供当事人取阅,同时有专人提供申请辅导、咨询、解答疑问。二、单独立案,独立审查。受害人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离婚诉讼中提出申请。其中,离婚诉讼前申请的,发出有效期限为30天的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在30日内提起离婚诉讼的,转为保护期限为三到六个月的一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逾期未起诉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解除。三、分类申请,注重细节,方便申请人。为了让受害人有针对性的提出申请事项,加快审查速度,法院分别制作了包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书和一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书两种格式。申请书采用“勾选+要点填写”式,申请人只需在申请事项后打勾即可。最值得提倡的是,法院从申请人的安全发出,特别注意对受害人现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保密,是很值得借鉴的。申请书中一律不填写现居住地和联系方式,采用单独的《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上述信息。该文件必须送达被申请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查阅。这样以来最大程度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安全。四、规范程序,快审快结。香洲法院制订了《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规定》,建立了“申请—立案—裁定/听证—执行”的审理模式。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送达。

      在听取了香洲区法院关于人身保护裁定的先进经验后,双方就各自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交流。同行的新城区法院陈辉法官提出:“如果在送达裁定时找不到受送达人时法院该如何处理?”代庭长回答:“我们可以打电话通知受送达人来法院,如果受送达人仍不来,则可以通过发短信形式通知他。”陈辉法官很关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情况,苏庭长作了解答:“香洲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之初就曾多次与派出所开过联席会议,因此派出所配合的比较到位。一般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作的当天就送达给申请人和双方当事人居所的辖区派出所,同时法院还会给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及时提供安全保护。”新城区妇联干部朱云玲询问香洲法院与当地妇联的合作情况时,被告知:与当地妇联有合作。朱云玲介绍我们新城区妇联与新城法院的合作情况。领队李琳老师也详细介绍了省研究会与新城区法院的合作模式,“我们研究会以社工驻法院工作站的形式与法院合作。研究会会派专业的社工去法院。在一些涉及家暴的案件中,社工除了给受害妇女作精神、心理的疏导,还可就一些施暴者作行为矫治。在一些涉及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只要不涉及到个人隐私,研究会安排社工陪同受害人出庭。……”苏庭长和戴庭长在听取了研究会的这种作法后,表示非常赞赏。她们说虽然香洲法院在保护令这一领域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对于受害人的心理疏导以及对施暴人的行为矫治方面仍是空缺。他们索取了关于研究会社工驻法院工作站的相关资料,希望今后能借鉴研究会驻法院工作站的合作运行模式,整合社会资源,尽一步完善防治家暴方面的工作。双方彼此就对方感兴趣的问题一一作了耐心细致的解答。

      不知不觉中,法院已到下班时间,但双方交流的议题依然很热烈。面对面的交流结束,但双方就相关具体问题的深入交流还有待进一步进行。互相留下了联系方式,表示今后将在反家暴领域长期合作,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以达到资源共享,相互提高,为我国防治家庭暴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工作贡献力量。

      交流结束了,但香洲区法院在人身保护令的贯彻实施方面的先进理念及整个制度体系的构建,确实有很多我们内地法院及我们法律工作者应该借鉴学习的地方。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会结合办理案件的自身工作实际,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对涉及到家暴的案件,根据案情和法规尽可能多的合理运用申请人身保护令方式,在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也为推动我们内地法院贯彻人身保护令实施步伐,构建科学高效的制度管理体系,做出自己的成绩。

      此次交流使我看到了我国在反对家庭暴力立案正在迈入新的历史时期,增进了我对于从事防治家庭暴力这一事业的信心。这交流真是收获颇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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