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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之雁塔法院调研之行
2013-09-17 15:55 作者:张瓒 来源:研究会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9月11日下午3时左右,研究会副会长魏清利、权益项目负责人李琳及理事王延萍等一行5人至雁塔区人民法院与立案庭周庭长、西影路法庭的陈庭长及西影路法庭的郭法官进行了关于人身保护令实施情况的座谈。

        自人身保护令制度在陕西省试行以来,迄今为止,全省一共签发了70份人身保护令,其中雁塔区人民法院签发了28份,有22份是因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而签发的。据悉,人身保护令的签发也确实起到保护弱势群体,制约暴力再次发生的作用。雁塔区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保护令方面的一些先进及创新做法,值得研究与学习,对于完善保护令制度,将保护令实施的向前推进具有重要作用。

        本次座谈主要围绕保护令的执行、依附问题以及签发范围进行。据主管保护令签发事项的法官介绍,现今雁塔法院在保护令的签发上已经有较完善的做法,比如当事人的主观陈述、施暴人当庭的威胁语言、自认言语的记录都将作为证明家暴存在,签发保护令的依据。但是在保护令下发后,因为法律对保护令的规定很原则,导致保护令的执行及监督是当今法院面对的一大难题。此次我们也了解到,雁塔区人民法院在下发保护令上考虑到当事人的安全诉求,在立案庭就保护令申请事宜作了详细的解释说明,至于保护令的签发范围,也并未仅局限于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都可以申请。

        通过座谈,我们了解到了雁塔区人民法院在签发保护令方面的处理方式,值得学习。比如,审理案件中存在家庭暴力,法官会将被告传至法庭,并予以训诫,对施暴方有警示作用。对于那些情况较严重的,比如被告当庭恐吓威胁原告的,法官会制止并训诫,将施暴方的威胁言语及庭审自认当庭记录,作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据,并且告知其暴力行为会为自己带来的不利。如果前两种处理方式不能足够保护受害方,法院会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受害方,惩戒施暴方。

        最后,雁塔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介绍了他们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指出有些问题并不是法律或法院可以解决的,庭前的调解、疏导工作很重要。研究会魏老师及李老师当即表态,研究会在这方面有专业的社工队伍及资源,双方可以建立合作机制,如果雁塔区人民法院有需要的话,研究会可派遣专业的社工介入,矛盾化解,修复关系。研究会老师们的提议得到了法官们的一致支持,将该合作意向及座谈内容写成备忘录,以供双方的进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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