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在研究会的支持下我参加了由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主办的“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经验交流研讨会”。此次培训的受众主要是业务涉及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家庭暴力案件的省内各级法院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妇联维权干部及相关妇女维权组织。会议议题围绕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一些问题及建议进行。
本次会议主要分成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所研究员陈敏主讲的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技能。第二部分则是参会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及相关组织代表的经验交流。
对于这次会议,陈敏的讲课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先是用简单的语言及数据,说明家庭暴力是全球性的社会问题。然后深入简出,将家庭暴力的基本知识及在婚姻案件中的应用进行了讲授。陈老师在讲课中也承认了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证据难问题。对于证据问题陈老师提出的几点,让我感触颇深:
1、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概念,建议在办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引入专家证人这一证据种类。根据陈老师的讲授,受虐妇女综合症指的是: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陈老师提出,对于经过专家诊断确是患有这种病症的妇女,在审理其犯罪案件(针对家庭的暴力犯罪,主要是以暴制暴的犯罪)时,专家的鉴定意见应当作为审理案件的证据之一,从轻判决。我同意陈老师的观点。根据我国刑法的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来看,因家暴而犯罪的妇女在事实上犯罪了,毋庸置疑,但是考虑到她们的犯罪行为之前已经长期遭受过丈夫的暴力及虐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做出过激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有限,因此在量刑时,引入专家证人,考虑该妇女是否存在“受虐妇女综合症”,如存在,适当的量刑对于那些深受家暴伤害的妇女而言更合适。
2、关于家庭暴力案件审查证据上,应区别对待。这一点主要针对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保护令的申请以及进入庭审的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对于保护令的申请,因保护令只是隔离和预防家暴,而非认定家暴,不涉及实体权利,所以,只要受害人陈述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法官认为家暴发生过或可能再次发生,就可以签发。而处于庭审阶段,对家暴的认定,将会涉及实体权利,因此在证据认定上要求较高。对于家暴是否存在需要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受伤照片、当时的报警记录、病例以及伤情鉴定等组成证据链条,予以证明。
3、重视当事人的陈述。我们的工作属于第一线,因此,一旦有妇女来访或来电,向我们述说自己遭到家庭暴力侵害时,我们应该有技巧的进行谈话,从而得到我们需要了解的信息,以帮助她们。第一,需要有受害人无过错,任何人都没有借口打别人的理念。以询问“暴力发生前,发生了什么?”代替“他为什么打你?”的谈话方式。第二,重视当事人的陈述,注意询问第一次暴力、最严重的一次暴力以及最近一次发生暴力的相关情况,用联系的观点看家暴发生的规律,看施暴者是否以控制对方的目的而为的。注意受害人一些细节上的描述,比如什么时间、地点,施暴者用什么打的,受伤的部位,有无目击者,有无就诊和报警等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了解,有助于判定家暴是否存在,并以此影响法官的认定。
4、学习相关地方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先进做法。在陈老师的讲课中,不止一次的提到了香洲区人民法院在签发保护令及反家暴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深思。
参加这次会议对我以后的工作很有帮助,一方面让我看到、了解了受家暴伤害的妇女亟需帮助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也让我学习到了之前没有接触到的知识、经验,感谢研究会给我的这次机会,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运用学到的知识,更好的服务受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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