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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学习交流有感
2014-12-05 13:51 作者:魏清利 来源:研究会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11月17日至22日,我与陕西妇女研究会的社工、网络点志愿者和员工一行七人参访了南京、上海的5家机构。其中包括妇联组织、公安派出所、专业社工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我作为研究会的副会长和法律志愿者,收获颇丰,不虚此行。尤其是南京公安机关处置家暴的做法和上海社工的专业化服务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的经验,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很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江苏公安机关处置家暴采用的告诫制度值得推广。在南京市江东区东山派出所,张所长介绍说,当面对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江苏公安机关采取“告诫”的形式,督促加害人改正。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首先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包括接警时及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派出所民警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启动告诫程序。告诫时,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并由加害人签名捺印。作出告诫后,公安机关也及时将有关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存档备查。告诫书还抄送给受害人以及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妇联组织,事件发生地和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分开的,告诫书还同时抄送给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会依法从重处理。法院在受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在家暴刑事案件审理时,案发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目前发出30多份告诫书后,还没有第二次发生家庭暴力的。他们的做法一方面基于家暴的特点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也反映了公权对私权的适度干预,因为告诫既不是行政强制,也不是行政处罚,应属行政指导。另一方面,对于预防和减少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防止以暴制暴案件的发生,发挥了行之有效的作用。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在家庭暴力的处置一章中,就吸纳了告诫制度的内容,可以说江苏的做法为反家暴立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上海社工的职业化、专业化运作模式值得我们借鉴。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为高危青少年提供服务坚持专业领先,职业领衔,专业化运作,项目化管理的模式,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在推动职业化运作模式方面,他们委托复旦大学,设计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工职业晋阶制度体系,通过实施职业资质认定、职业生涯规划、职业晋阶设计等,有效推动了社工队伍的职业化发展。在推动专业化运作模式方面,他们联合上海7所高校的专家资源,组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委员会,对中心的专业化建设进行规划,对专业工作进行督导,为社工开展专业服务提供有效支撑。还依托专家督导委员会,对社工实施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和拓展培训,通过举办社工论坛,不断提升专业实务能力。所有这些举措,我们在今后提高社工的专业化水平方面,都值得借鉴。

      上海民非组织的服务理念和治理能力值得我们学习。上海浦东新区乐耆社工服务社,是一家专门致力于推动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民非组织,他们以“立足需求,专业服务,以人为本,与爱同行”为服务宗旨,组织架构设置科学,管理运作高效。参观了他们的康桥社区生活服务中心,针对老人需求和特点,开展的个性化服务后,的确是名副其实。有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社会企业的爱心捐助,志愿者的乐意参与,服务对象的满意评价,相信他们的路一定会越走越好、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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