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对被告的涉及家暴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及《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之相关规定,向受暴妇女发出首例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滕某(原告,化名)与被申请人荣某(被告,化名)系再婚夫妻。2013年12月,滕某以荣某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对其和女儿造成心理和身体上极大伤害为由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新城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滕某、荣某又起争端,滕某某报警。经医院检查滕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右手大鱼际青紫肿胀,滕某处于极度恐惧中。滕某认为其与女儿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向新城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派出所证明、病历、诊断证明、证人证言及照片等证据。新城法院经审查,认为荣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滕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裁定)的条件。新城法院依法向荣某下达人身保护令,禁止荣某对滕某及女儿实施辱骂、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等非法侵害行为。同时告知荣某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荣某表示愿与滕某协商解决问题。此案将作进一步跟进。
备注:陕西省妇女研究会驻新城区法院社工站跟进了此案并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做了咨询辅导。2013年12月30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对被告的涉及家暴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及《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之相关规定,向受暴妇女发出首例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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