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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策|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2020年妇女发展规划和儿
2020-10-10 22:58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

 

                                   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妇女发展水平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妇女占人口的半数,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保障妇女权益、推动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发展,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对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以来,我省妇女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确定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妇女就业规模、层次与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贫困妇女数量大幅减少,妇女生活水平与质量进一步提升;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女性比例基本达标,基层妇女参政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能力不断增强;基础教育性别歧视现象与两性差距基本消除,女性职业教育得到加强,女性在教育机会与资源占有方面与男性趋于平等;全省农村实现了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育龄妇女普遍接受了妇科病免费检查与适度治疗,部分妇女接受了“两癌”检查,妇女卫生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全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妇女维权机制日趋完善,妇女权益得到进一步保障;社会性别意识不断增强,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的利益需求日趋多元,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依然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两性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尚未得到遏制,社会保障水平与妇女的生存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的水平仍相对较低,城乡、区域、群体间妇女发展尚不平衡,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还有待继续优化。

  继续制定和实施妇女发展规划,对有效推进我省妇女发展与性别平等进程,缩小性别差距和妇女阶层差距,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妇女发展实际,依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基本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以人为本,依照保障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化妇女发展环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全面发展原则。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利益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平等发展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协调发展原则。加强制度建设,统筹社会资源,合理调整资金投入、项目布局等,促进城乡和不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

  妇女参与原则。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总目标

  推动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妇女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消除教育机会与资源分配中的性别差异,提高妇女教育水平;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减少就业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社会管理的权利,逐步缩小两性参政差距,提高女性参政议政水平;提高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水平,基本实现各阶层妇女社会保障的覆盖;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提升妇女权益保障能力;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建设,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生态环境。

    三、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提升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延长妇女平均预期寿命。

      2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全省孕产妇死亡率2015年降到25/10万以下,2020年控制在20/10万以下。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3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全省孕产妇健康管理率2015年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98%以上。

  4保障妇女生育权。妇女避孕、节育和生育中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降低人工流产率。

  5降低妇女常见病发病率。妇女常见病筛查3年覆盖率2015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

  6提高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和早诊早治率。扩大城乡贫困妇女“两癌”免费检查、医疗专项救助覆盖面,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7降低孕产期妇女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孕产期妇女贫血患病率以2010 年为基数下降30%。

  8提高中老年妇女保健服务水平。重视更年期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城乡老年妇女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9降低妇女艾滋病、性病新发感染率。

  10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预防妇女精神疾病的发生,降低致残率。

  11提高妇女卫生保健知识普及率。

  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加大执法力度。

  2加大对妇幼医疗卫生保健的支持力度。增加妇幼保健经费在卫生事业经费中的比重;建设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增强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医疗卫生的财政投入与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农村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完善基层妇幼保健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保健服务。

  3加强孕产妇系统管理和服务。健全产科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孕产妇急救网络;做好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培训力度;倡导孕产妇自然分娩,减少剖宫产;将流动妇女中的孕产妇纳入居住地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体系。

  4完善三级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宣传普及围产保健、孕期营养、婚检、自然分娩等知识;推进免费婚检;继续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健全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机制。

  5强化妇女生育优质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研发、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提供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例。

  6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建立妇女常见病检查长效机制,每两年至少为妇女提供一次妇科病检查;推进农村公共浴室、家庭浴室建设;加大“两癌”专项资金投入,扩大检查覆盖范围,对贫困、重症患者实施分类补助或免费治疗。

  7提高孕产期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营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加强科学膳食指导,提倡合理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干预。

  8提高中老年妇女保健水平。建立中老年妇女健康检查长效机制;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开设更年期门诊;加强老年妇女常见病的预防与治疗。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将预防艾滋病、梅毒等母婴传播疾病纳入妇幼保健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强化对娱乐场所的监管。

  10提高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以社区为单位的精神健康服务网络;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识别和处理精神疾病的能力;针对不同年龄段妇女生理、心理特征,开展咨询辅导和干预。

  11加强医疗卫生保健知识宣传。多部门参与、跨部门合作,有效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普及医疗卫生保健和精神健康知识,促进城乡妇女树立“重预防、早诊治”的健康理念。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涉及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及规划的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体现性别平等原则,保障女性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2提高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15年达到96%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

  3提高女性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202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

  4增加妇女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保证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达到50%;保证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持有职业等级证书的比例逐年提高;提高妇女参加社区教育的比例。

  5在不同教育阶段的教材和教学过程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理念。提倡和鼓励高等院校开设女性学和性别平等课程。

  6提高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2015年达到12年以上,2020年达到13年以上。

  7控制女性文盲率。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8增强妇女主动接受教育的意识。

  保障措施:

  1教育工作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涉及教育的相关政策及规划中,增加体现性别平等的指标,并将其纳入全省各级政府年度计划和工作考评范围。

  2提高学校教育中的社会性别意识。对教育工作者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在教学中体现性别平等内容;对教材和教育过程进行性别评估;加强妇女理论和女性学学科建设;在省市社科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课题研究经费。

  3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学校教育机会。加大对贫困家庭高中和高等教育阶段女生的扶持力度,实行专项财政补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贫困女生助学活动。

  4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加强对女性的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向未升入高中的青少年女性提供就业前必要的职业教育;组织失业妇女接受创业和再就业培训;强化农村妇女技能培训;重视残疾女性就业培训。

  5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终身教育机会,完善大众化、社会化的妇女终身教育体系;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

  6继续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巩固扫盲成果,降低复盲率;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

  7加大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四自”精神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女性主动接受教育意识和参与竞争意识;加强对女性的各类培训工作,提高女性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2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年增长。

  3提高女性非农就业率;缩小男女非农就业收入差距。

  4促进新增女性劳动力就业、创业,缩小男女失业率差距。

  5培育女性技术和经济管理人才。2020年,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分别达到15%、25%、40%;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5%;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提高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2020年签订率达到98%以上。

  7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8提高城乡妇女收入水平,妇女贫困程度明显降低。

  9保障农村妇女对土地的权益和持续收益,尤其是离婚、嫁城妇女的经济权益。

  保障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劳动监察,加大奖惩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妇女就业;不得将性别或变相将性别作为录用、使用、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

  3支持城乡妇女创业就业。设立妇女创业基金,建立妇女职业培训和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拓展妇女小额贷款业务;大学生创业基金对女生适度倾斜;建立健全以妇女为主导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就近就地创业就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推动妇女在新兴行业就业;政府公益岗位安置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为城乡妇女提供更多就业岗位;采取税收减免、设置生育返岗培训基金等措施,帮助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鼓励有条件的农村进城妇女在城镇安居落户。

  4推进妇女的非农转移。大力发展县域民营经济和第三产业;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为农村妇女提供每年至少一次免费实用技术和非农就业培训;鼓励有能力、有条件的女性向非农行业有序转移。

  5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绩效的女性,用人单位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6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和经济管理水平。完善女性职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类型的妇女人才培养体系和流动平台;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加强对妇女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妇女进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7保障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提高企业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将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纳入政府劳动监察的职责范围。

  8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对女性职业病的监测与防控。

  9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政策,清理与法律相冲突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使用等制度,确保妇女拥有并自主处置自己名下的土地及其收益。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2020年达到30%以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2保障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性干部。2020年,县(市、区)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分别要有1名以上女性,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2/3以上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各配备1名以上女性领导,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街道(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分别要有1名以上女性,其中女正职要占到20%以上。

  3市(厅)、县(处)、乡(科)级正职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4提高后备干部中的女性比例。市厅级达到20%,县处级达到25%。

  5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提高城乡社区“两委会”中女性比例。2020年,村“两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女村主任的比例达到10%以上;居民委员会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女主任比例达到20%以上。

  保障措施:

  1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程序和办法。严格执行关于妇女参政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政协以及村委会、居委会换届方案对女性参选参政比例提出明确要求和保障措施。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强社会宣传,提高公务人员尤其是党政领导、组织人事干部的社会性别意识,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媒体工作者社会性别敏感度。

  3提高妇女教育培训的系统性和科学化水平。各级政府加大妇女干部培训资金投入;保障各级各类女干部,特别是基层女干部、妇女骨干接受教育培训的机会。

  4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在干部选拔、聘用、晋升中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提拔等各环节的严格监管,保证妇女平等权利。

  5制定、完善培养选拔女干部的专项规划和制度;通过培养、挂职、交流等途径,增加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任职的数量;注重从基层培养选拔女干部。

  6推动基层妇女广泛参与民主管理。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推动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工作机制;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树立妇女典型,促进各层次“三八红旗手”与下一级劳模同等待遇;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2020年,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逐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2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妇女基本生育费用社会承担。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孕产期基本保健服务)个人零负担。

  3提高妇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0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率2015年达到95%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2015年达到90%,2020年达到95%以上。

  4扩大城乡妇女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2015年实现全覆盖。

  5提高失业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6提高女性劳动性工伤保险参保率。到2020年,有劳动关系的妇女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

  7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2020年达到90%以上。提高老年福利机构床位数,2020年每百位老人达到3张以上。

  8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对贫困家庭中孕期、哺乳期妇女及单身母亲实施分类施保。

  保障措施:

  1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出台,保障男女平等享有以及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妇女公平享有社会保障。

  2建立健全妇女生育保障普惠制度。扩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相应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将生育津贴纳入补贴范围。制定并完善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补贴政策,建立医疗保险与政府项目扶持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未就业妇女以及农村妇女生育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社会承担。

  3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与统筹级次,增强基金支付保障能力。在普惠性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针对女性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4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经济发展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步提高的调整机制,提高妇女养老保险覆盖率。

  5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6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关怀和照料。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发展公益性社区养老机构,加强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为特困老年妇女提供免费养老服务。

  8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的妇女实现应保尽保。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鼓励社会各类公益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构建体现性别平等的制度政策环境。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社会管理与家庭等相关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2优化体现性别平等的宣传舆论环境。建立媒体社会性别监测指标体系和舆论引导机制,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

  3营造体现性别平等的社区环境。建设宜居社区、温馨家庭。

  4优化生态生活环境,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2020年,县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入户率达到9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推动农村新能源的应用范围;减少污染源,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5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

  保障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落实。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从环境影响、妇女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性别评估,吸引并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政策、规划的决策、实施和管理。

  3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艺术和传媒政策。制定媒体促进性别平等的《报道指南》,并使其成为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行为准则;建立传媒监测制度和设立传媒监测机构;禁止在媒体上侮辱、贬抑、否定妇女人格;引导鼓励社会和民间机构对社会性别平等状况进行监测和评议。

  4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和学习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妇女包括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妇女提高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的能力;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5整合社区资源,建设“妇女之家”。完善社区活动室、图书室;开设家庭教育、性别教育等讲座,组织妇女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开展相关的促进性别平等的公益性活动;完善“妇女之家”功能,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

  6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妇女喜闻乐见的各类文体活动,创建“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7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检查数据库。加强对饮用水、室内空气和生活生产环境的监测评估,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倡导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8在城镇场馆、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建设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9把性别统计纳入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统计工作。加强对妇女预防和应对灾害以及生产自救和就业的指导;救灾物资筹集、贮备和分配应满足妇女的特殊需求。

    (七)妇女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备案审查,对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2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得到普遍提升,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显著增强。提高妇女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预防和严厉打击强奸、拐卖、性骚扰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立案率和破案率。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6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确保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法律援助案件实现尽援优援。

  保障措施:

  1将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规划,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知晓率;提升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政法干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意识。

  2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重点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禁止就业性别歧视和家政服务的立法工作。

  3由妇儿工委牵头对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实施性别平等的社会评议,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条款纳入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监察范围。

  4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加强综合治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犯罪;强化宣传培训,提高妇女自我防范意识;完善社会管理,加强被解救妇女心理康复和社会融入的救助工作。

  5加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力度。完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公安系统出台全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民政救助站作用,普遍建立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庇护机构;推动在全省法院建立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制度;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介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

  6公安、法院系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受理性骚扰案件,制裁性骚扰行为。

  7加强对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性别培训。提高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人员社会性别意识和办理妇女权益案件的实际技能。

  8探索在司法、行政执法工作中维护妇女权益的机制和方式方法。在公、检、法、司和行政部门成立维护妇女权益的合议庭、工作站、投诉中心等。

  9提高妇女在司法、行政执法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加强女法律工作者、女法官、女检察官的培训培养;扩大人民陪审员中妇联干部和女性专业人员比例;推进妇女和妇女组织对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有序参与和有效监督;涉及女性犯罪、妇女维权和妇女受害案件的审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定期表彰奖励保障妇女权益的集体和个人。

  10加大对受害妇女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扩大对维权妇女的法律援助范围,完善相关制度;设立专项救助资金,对陷入生命健康危机或生活困境的刑事案件受害妇女进行专项救助;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等为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将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和促进妇女规划的实施,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妇女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同步增加。到2020年,省级妇女发展经费达到人均2元。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实施相应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目标如期实现。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规划的实施。

  (六)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由有关部门汇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做好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机构单设、经费单列、编制落实、职级高配,提高实施规划的指导协调能力。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带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经验,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和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划的意义、重要内容和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与成效,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营造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一)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妇女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在参与中实现妇女自身的发展与进步。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妇女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妇女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规划未来妇女发展奠定基础。

  (二)省级规划和各地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统计,并进行中、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组成人员为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专门人员。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

  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专家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评估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依据国家《纲要》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

  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

  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市两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资源共享。


                                       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
                                       (2011―2020年)


 
    儿童是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贯彻儿童优先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全面提高我省人口素质,促进儿童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儿童时期对人生的发展最为关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最大限度地满足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及参与的需求和机会,将为儿童健康成长奠定重要基础。

  《陕西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实施以来,我省儿童事业取得了明显进步与发展,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和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2.1‰、15.5‰;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三年毛入园(班)率达到62.2%,义务教育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3.3%;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儿童权利地方法律体系;贫困、孤残、流浪、艾滋病致孤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怀和救助;儿童发展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我省城乡、区域、阶层之间儿童发展水平仍存在明显差距;儿童健康保障需要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公共资源校际、城乡、区域间存在较大差距,儿童受教育水平有待进一步均衡;面向全体儿童的适度普惠福利制度尚不健全,弱势儿童群体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儿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及社会环境还有待改善;儿童工作机制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为促进我省儿童的健康发展,提升人口整体素质,有必要继续制定和实施新的十年儿童发展战略规划。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要求,以及《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基本精神,结合我省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儿童优先”发展原则,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的健康、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优先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策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最大利益原则。处理与儿童相关的一切事务应坚持从儿童身心发展不同阶段的特点和需求出发,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3平等发展原则。任何儿童不因户籍、地域、性别、民族、信仰以及受教育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差异受到任何歧视,为儿童创造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4参与原则。畅通儿童表达渠道,重视吸纳儿童意见,鼓励、支持儿童广泛参与社会生活。

    二、总目标

  全面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城乡儿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高品质的教育;逐步扩大儿童福利范围,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家庭环境,促进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主要目标:

  1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全省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15年分别控制在12‰和15‰,2020年分别降低到10‰和13‰以下。

  2降低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率。到2020年,儿童严重多发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万以内, 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3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2020年,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4提高疫苗接种率。国家免疫规划规定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2020年达到95%以上。

  5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提高儿童结核病、艾滋病、乙肝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管理水平。2020年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6提高儿童系统管理水平。2020年,城乡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 。

  7提高母乳喂养率。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2015年达到40%,2020年达到55%以上。

  8提高儿童营养水平。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25%;农村和城市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2015年分别降低到13%和5%以下,2020年降低到10%和3%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6%以下。

  9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降低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10促进儿童心理健康。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儿童精神疾病患病率。

  11提高儿童不同年龄段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保障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工作支持力度。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妇幼卫生经费比例,增加农村和贫困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加快儿童医疗机构建设,增加专业性儿童医院数量,建设西北妇女儿童医院;加强新生儿重症监护室建设,提高危重新生儿救治能力。

  2完善儿童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贯彻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加强新生儿筛查、诊断、早期干预和治疗;加强婚检知识宣传,推进免费婚检;加强不明原因出生缺陷和智力低下的病因探讨和干预。

  3加强儿童保健管理与服务。落实《儿童保健工作规范》,为0―6岁儿童提供出生缺陷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计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基本保健服务。为0―3岁儿童提供免费基本保健服务;建立儿童先天性疾病治疗专项基金;完善儿童重大疾病救治体系;把母婴乙肝、梅毒、艾滋病等阻断干预治疗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儿童纳入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4加强5岁以下儿童疾病死亡监测与评审工作。及时发现影响全省儿童健康的高危因素,制定并实施相应干预措施。

  5强化儿童营养管理。积极推行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加强科学育儿喂养咨询和指导,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蛋奶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继续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6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推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儿童膳食、体育锻炼和用眼卫生指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和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减少中小学生超重/肥胖、近视和龋齿的发生;保障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7健全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在儿童医院设立心理咨询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科医师;在中小学校设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8加强儿童生殖健康服务。构建儿童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和服务质量。增加青春期性与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数量,开展分性别门诊,满足儿童的咨询与治疗需求;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降低青春期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率。

    (二)儿童与教育。

  主要目标:

  1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差距、社区差距、校际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2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积极发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儿童综合发展机构;加快培养早教专业化人才。

  3普及儿童学前教育。2015年实现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普及学前两年教育;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保障残疾、流动、留守和家庭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4巩固九年义务教育,降低辍学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2015年达到96%,2020年达到99%以上;确保流动儿童、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5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

  6扩大职业教育规模。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015年达到 64万人以上,2020达到51万人以上;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2015年达到54万人以上,2020年达到60万人以上。

  7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到2020年,各市及30万人口以上或残疾儿童较多的县(市、区),都要根据三类残疾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按照国家标准新建或改扩建1所特殊教育学校。各县(市、区)要相对集中地办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点。

  8提高儿童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儿童综合素质和能力。

  保障措施:

  1加大儿童教育投入。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体制;增加地方财政对儿童教育的投入。

  2坚持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城乡一体的基础教育科学发展保障机制和质量保障体系;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办学条件差距;完善教师培训、交流制度。

  3发展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服务机构。建设以社区为依托的公益性托儿机构和多样化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科学的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

  4加快发展3―6岁学前教育。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到2015年每个县(区)城至少建成一所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建成学前教育县、乡(镇)两级骨干体系和县、乡(镇)、村三级服务网络;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的办园标准和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幼儿教师的培训培养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注册管理等体系,提高办园质量。

  5确保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优先满足留守儿童食宿需求;在留守儿童比较集中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留守儿童关爱中心”,为留守儿童提供心理、情感等方面的辅导、抚慰;落实弱势儿童资助政策。

  6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增加职业教育内容,满足不同儿童的发展需求。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逐步推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8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普通学校接收残疾、轻度智障儿童;逐步实施残疾儿童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开展残疾儿童就业培训与指导。

  9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教育,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拓展和探索社会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注重教育效果;鼓励引导儿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公民意识。

  10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扩大农村中小学建网学校比例和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覆盖面;建成覆盖城乡的学校数字化教育体系。

    (三)儿童与福利。

   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2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2020年达到95%以上;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继续在全省推行中小学生营养早餐分级补助计划。2015年覆盖80%的县(市、区),2020年实现全覆盖;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伙食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4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5完善贫困儿童福利保障制度。2020年前,建立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营养补贴制度。

  6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建立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孤儿基本保障水平。

  7满足残疾儿童发展的基本需求。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建立残疾儿童康复补贴制度;增加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立1家儿童康复机构。

  8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并降低反复性流浪发生率。完善流浪儿童保护的专业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

  9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保障措施:

  1提高面向儿童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明确政府对儿童福利的责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投入,尝试建立儿童福利账户,逐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

  2完善儿童医疗保障体系。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的医疗保险办法。逐步扩大儿童医疗保险的支出范围,提高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拓宽筹资渠道,推动设立儿童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实施医疗费减免或专项补助。

  3保障中小学生营养早餐专项资金持续投入,扩大覆盖面,加强质量监管。

  4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服务机制。逐步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在地化管理;建立16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完善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人口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留守儿童之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的指导,提高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5扩大儿童福利范围。严格执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有儿童并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提高低保保障标准;探索5岁以下贫困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运转机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6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依法收养等方式,拓宽孤儿安置渠道。提高孤儿医疗康复保障水平,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孤儿成年后扶持就业,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

  7建立残疾儿童补贴和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实行康复救助;建立和完善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化服务为基础、家庭照顾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强化16岁以上残疾儿童就业技能培训,增强其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8加强和改进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对流浪儿童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做好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工作;强化流浪儿童源头预防和治理;对流浪儿童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卫生和技能培训。

  9建立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的替代养护制度,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子女提供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制度保障。

    (四)儿童与社会环境。

  主要目标:

  1优化儿童生存安全环境,消除对儿童的伤害。降低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率;减少非意外伤害;增强儿童防灾意识和避灾能力;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营造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市场环境。为不同年龄段儿童提供适合的内容健康、形式丰富的文化产品;保护儿童免受大众传媒,尤其是新媒体(包括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影视等)产品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3改善儿童成长的社区环境。建立以社区为重点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工作机制;在90%以上的城乡社区各建立1所儿童服务机构,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一体化服务。

  4创建儿童健康成长的文明和谐家庭环境。提升家庭育护儿童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将家庭教育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5保障儿童平等拥有闲暇和娱乐的机会与条件。省、市两级均应建设与儿童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休闲娱乐场所,增加县、乡两级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保障措施:

  1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儿童权利”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尤其是儿童参与权的认识;建立完善大众传媒儿童权利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定期监测并公布结果。

  2预防儿童伤害的发生,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建立并完善儿童伤害发现和报告制度;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计划;强化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在中小学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完善儿童食品、用品标准,对婴幼儿食品、用品质量加强监管;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游戏、娱乐、心理康复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控制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确保主要持久性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3创造积极向上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制定实施传播优秀儿童作品的优惠政策;定期表彰“儿童权利好新闻”和优秀儿童文化艺术作品。

  4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信息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在儿童活动场所建电子阅览室、社区公益性上网服务设施,为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为儿童健康上网提供条件。加强网络监管,坚决取缔黑网吧;禁止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政策,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加强监管;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禁止在距校园200米内设网吧、游戏厅、娱乐场所等。

  5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儿童保护工作运行机制。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应增加儿童服务功能;为社区儿童活动场所购买公益性岗位和服务;儿童服务机构每周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40小时以上的服务;公共图书馆要设置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加强社区图书阅览室和“农村书屋”建设,儿童图书的配备数量应占总数的1/4以上,为儿童阅读图书创造条件。

  6为儿童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预防和控制虐待、忽视等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继续完善家长学校运行机制,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经费;培养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大力开办社区和网上家长学校。

   7将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农村的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设施和场所的管理,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少年宫、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各类文化、科技、体育等公益性设施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

  8保障儿童有权对影响儿童的事项发表意见。增加儿童的社会实践机会,提高儿童的社会参与能力,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事务。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2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3确保儿童获得有效监护。明确监护人和社会对儿童监护的不同法律责任。

  4提高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95%以上。

  5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预防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6依法保护儿童合法财产权益。

  7禁止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保护未成年工(16―18岁)的权益。

  8完善保护儿童司法体系,保障儿童依法获得及时、友好、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9预防儿童违法犯罪,降低儿童犯罪率与重新犯罪率。

  保障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有效利用各种工具,向社会宣传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开展社区法律知识讲座、“法律知识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提高儿童、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保护儿童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2加强执法监督。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保护儿童的观念、知识和技能。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简化、规范登记程序。

  4依法保护女童权益。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加大对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5推进完善儿童监护的监督制度。依法受理不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相关案件;完善并落实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民政等部门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护儿童人身权利。建立受暴力伤害儿童发现、报告、救助和社区回归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为解救的被拐卖儿童提供心理康复和妥善安置服务。

  7建立健全监督、惩罚机制,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执行国家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禁止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社会实践等为名,强迫、利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务活动;加强对使用童工的法律惩处和行政监督。

  8探索建立专门机构和工作机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中落实儿童优先和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建立刑事案件受害儿童行政和司法救助机制;办好违法和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与成人实行分别关押,建立未成年人专门看守所;推行社会调查、庭审帮教、社区矫正等制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合理量刑。

  9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禁止克扣未成年工劳动收益;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四、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政府各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结合各自的职责,按照任务分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三)将规划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部门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保障和促进儿童规划的实施。

  (五)全省各级政府要将实施规划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针对重点、难点目标实施所设计的项目,要安排专项经费。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规划的实施。

  (六)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机构和社会团体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由有关部门汇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做好对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能力建设。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要机构单设、经费单列、编制落实、职级高配,提高实施规划的指导协调能力。

  (八)加强对儿童重点、难点问题与规划实施的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方法,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划的意义、重要内容和实施规划的典型经验与成效,宣传促进儿童保护和发展的国际公约、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社会氛围。

  (十)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十一)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儿童既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者,也是参与者。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儿童的作用,听取儿童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在参与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五、监测与评估

    (一)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规划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趋势变化。规划评估是指在监测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规划目标和儿童发展趋势。通过监测评估,准确掌握儿童发展状况,制定促进儿童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为制定未来儿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二)省级规划和各地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统计,并进行中、终期评估。

    (三)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和职责。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同级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同级统计部门牵头,组成人员为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部门的专门人员。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专家和承担规划目标任务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评估组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步骤。依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通过调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五)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重视规划监测评估工作,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建立儿童发展状况的分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完善指标体系,并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省、市两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相关材料;各级监测组向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统计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资料来源:中央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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