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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策|陕西省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对家暴“零容忍
2020-10-10 22:46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人民网西安4月8日电(李浩)7日,陕西省高院联合省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 从即日起,陕西省将全面推行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只要存在家暴危险,人民法院便可在受理申请后的24小时至72小时内,发出此令。法院将联合公安机关、妇联组织,采取措施保护申请人不受到殴打、辱骂、暴力威胁等非法侵害行为。

  反家暴法实施第三天 陕西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春节期间被丈夫殴打,咸阳市旬邑县妇女吴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016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第三天,陕西省法院首次向申请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吴某带着四个孩子和现在的丈夫重新组建了家庭。婚姻开始阶段,二人感情较好,丈夫平时对自己挺好,悉心照顾爱护,但有时会在喝酒后,寻找理由殴打她。2016年2月11日,丈夫又打她,当地派出所还出警调停,但吴某感觉无法与丈夫再一起生活,便向旬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审查确认,事发时,二人发生争吵,申请人吴某遭受被申请人殴打,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依照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法向吴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为“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侵害行为”,并附有相关法律条文,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六个月,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所在的村委会、辖区派出所进行了送达,分别告知申请人求助的方式及途径,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及违反禁令的法律后果,并告知村委会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并化解。通过向各方送达,促进各方共同监督,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化地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率先探索 陕西特设21个“人身保护令”试点

  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逐渐被社会认知。家庭暴力的防治,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反家庭暴力法》作为第一部专门性法律,突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根本目的,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并明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近年来,陕西省法院高度重视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家庭中的人身权利,依法行使司法权,及时有效的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施暴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在全国性立法确立前,陕西省法院便探索实行了人身保护令制度。陕西省法院副院长曹建国介绍,2010年6月,为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经最高法院批准,陕西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开展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确定21个基层法院开展“人身保护令”试点。

  据悉,该规则共40条,从人身保护令的类型、申请、审查、裁定、生效、执行等方面进行规定,为法院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办案指南。

  在试点推进过程中,21个基层试点法院制作宣传资料、开展专题讲座、解答咨询等,加大宣传力度。试点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经审查存在有家庭暴力发生危险或者已经发生家庭暴力情形的,及时发出人身保护裁定,裁定内容一般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住处一定范围内活动等。

  推行审理专业化 陕西共发出78分人身保护令

  此外,陕西法院还开辟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绿色诉讼通道,对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安全及其它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实行诉讼费用缓、减、免。

  除此之外,为推行审理组织专业化。陕西省一些有条件的中、基层法院探索建立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尽可能安排人生阅历较为丰富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法官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以提高审判效率和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如咸阳中院于2010年设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法庭成员均为女性,主要负责审理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等各类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法庭成立以来,共审理各类案件1100多件,调解500多件。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荣誉称号。

  另外,西安蓝田、安康汉滨、汉中勉县等法院成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咸阳秦都、渭城法院设立审理家事纠纷试点合议庭,实行专业化审理。

  据不完全统计,试点法院自2010年以来共发出人身保护令78份,未出现违反人身保护令的情形,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或升级,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统一审查标准 法院、妇联、公安三家联动执行

  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陕西省法院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曹建国强调,陕西省法院将统一审查标准,在试点法院以往工作的基础上,通过专题培训、下发文件等形式厘清认识,统一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理念和标准,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特殊功效。

  同时,陕西省法院与妇联、公安协调配合,增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为确保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执行,省法院与省妇联、省公安厅协调,积极探索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执行工作,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实效。

  现场解读 人身保护令如何发挥特殊功效

  那么,什么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又该如何申请呢?在新闻发布会提问环节,陕西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作了详细的解答。

  《反家庭暴力法》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和以往相比,有哪些不同?

  陕西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尤青介绍,此次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使家庭暴力不在限定为传统意义上对身体的侵害,精神暴力,比如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明确纳入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其次,不要求伤害行为后果,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上述行为,就构成家庭暴力,体现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此外还扩大适用范围。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外,还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规定参照本法执行。

  什么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陕西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为家庭暴力行为受害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等代为申请。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赵学玲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其他措施。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于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民法院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施暴人不履行或违反保护令内容的,怎么办?

  她强调,对家庭暴力的认定,要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方可确定,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条件并非仅视察时已经发生过的家庭暴力。只要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也可以作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资料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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