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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策|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2020-09-20 23:20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中级人民法院、妇女联合会: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公安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女联合会制定了《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妇女联合会  
                               2018年10月26日
 
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人。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以及离婚、同居关系终止、解除或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劝诫和批评教育的行政干预措施。
    第五条  告诫应结合公安机关执法实际,遵循预防为主,坚持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应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
(一)家庭暴力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应当及时出警,按照接处警规范做好处置工作,并做好如下工作:
(一)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并进行勘查、固定相关证据;
(二)依法将加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三)根据家庭暴力情节等客观和受害人意愿等主观需要,帮助协调受害人进行就医、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等;
(四)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展开调查,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家庭暴力行为符合第六条规定告诫情形的,应当由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报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告诫决定并组织实施。
办案民警应当及时收集能够证明加害人对受害人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在事实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充分的情况下,经受理案件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制作《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及时送达。
公安机关在实施告诫过程中可邀请乡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参加。
第九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加害人,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
经家暴受害人同意,公安机关可将《家庭暴力告诫书》抄送行为发生地、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妇联组织、村(居)或者加害人所在用人单位。
    第十条  家庭暴力告诫书向加害人当场宣告后,经加害人在家庭暴力告诫书上签名、捺印,即视为当场送达。加害人拒绝签收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可以邀请乡镇妇联组织、村(居)委会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由送达民警、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也可以把家庭暴力告诫书留在加害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作出告诫书1个月内,家暴当事人所在地社区民警应对家暴加害人和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查访情况应该予以详细记录并留档备存。
第十二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告诫书及相关证据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协助。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第十五条  妇联组织在收到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联系家暴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督促家暴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同时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
第十六条  妇联组织对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应该给予帮助、处理。
第十七条  妇联组织要积极开展家庭美德和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日常协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及家庭暴力警情的调处、化解工作。
第十八条  对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事件中获悉的公民隐私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妇联组织要做好家庭暴力案件的日常统计工作,及时通报共享家庭暴力案件信息,建立重大家庭暴力案件共同研判处置机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附件:
家庭暴力告诫书(样式)

家庭暴力告诫书
                    ( )公(XX派)诫字〔〕号
  
     家庭暴力加害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现查明:                                     
                                          以上事实有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      给予告诫,请立即停止不法行为,严禁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再次实施家暴行为,如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被告诫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本告诫书一式三份,交加害人、受害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江西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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