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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如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2020-10-28 10:10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家庭关系是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成员可能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等。因此,家庭关系十分复杂。要处理好家庭关系,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方面,要保障家庭成员权利,依法履行家庭义务。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相关法律中比较全面规定了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祖孙、兄弟姐妹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一是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都有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是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夫妻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一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二是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是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四是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五是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六是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七是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妇女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八是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祖孙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一是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二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三是祖孙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一是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二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三是兄弟姐妹之间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相互享有继承权。
 
另一方面,要营造家庭和谐氛围。《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这既是对家庭成员行为的一种倡导,也是对处于婚姻家庭中每个个体最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就在于家庭成员之间能够互相给予帮助和关爱,但是这种基本要求并不能完全由法律强制完成,还要依靠家庭成员自觉自愿的行为。在家庭领域中,只有在涉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如家庭暴力)、财产权、维护社会秩序等问题,特别是在家庭成员不履行一些基本的法律义务时,法律才会去采用强制性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涉及思想品行、生活习俗等问题上更多地依靠道德的感召力和劝导力来约束和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家庭暴力,同时也要从正面引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
 
夫妻互相尽扶养的义务,父母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等家庭义务的履行,既有利于稳固家庭关系,消除家庭暴力存在的土壤,对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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