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村官在线山丹丹助学西部女性网 → 西部女性网旧站入口
收藏本站联系我们
今天是:
  当前位置:主页 > 电子数据库 > 童享零家暴数据库 > 儿童保护 >
陪伴儿童成长,社会组织为构建和谐家园保驾护航
2021-06-01 17:55 作者:王薇 来源:陕西妇女研究会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修订)明天起实施。作为社会组织和儿童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和反对儿童家庭暴力中可以做些什么呢?又应该怎么做呢?2021年“童享零家暴”西安社会组织反家庭暴力能力建设项目本月已经进入已进入了启动阶段,从今天开始,我们就从儿童社会工作角度出发,契合陕西实际情况,一起学习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儿童社会工作技能,全程聚焦一线项目实施,在行动中推进儿童保护,助力儿童保护。
 
一、什么是儿童社会工作?
知识点一:儿童社会工作的定义
儿童社会工作是现代儿童福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指在儿童权利价值理念的指导下,以全体儿童为服务对象,聚焦困境儿童,通过对具体服务对象个体或群体服务需求的专业评估,有的放矢地运用适合儿童群体的方法和儿童发展的科学知识及社会工作实务理论,从服务对象个体群体家庭社区和社会等不同层面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创造儿童友好环境,帮助其免遭权益侵害,促进其健康成长。儿童社会工作定义的核心要素有儿童福利制度、儿童权利、儿童法规政策、儿童中心的系统视角、评估要素和方法要素等。
知识点二:儿童社会工作的特点
儿童社会工作除了具有一般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理论知识和方法技能等专业要素之外,根据儿童这一特定服务对象的具体特点,它又有着鲜明的特色。主要包括:
1.独特的专业价值理念——儿童权利理念(详见第二个问题部分)。
2.独特的理论知识范围:儿童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体系由儿童发展的理论知识,儿童社会工作的专业实务理论知识及与儿童相关的国家法规政策(包括民政部门出台的儿童福利法规政策)三部分组成。
3.三独特的服务聚焦。主要聚焦亲职能力建设,突出家庭监护服务。
4.独特的身份定位:儿童社会工作者是国家亲权履职的主要力量之一。
5.兼顾了专业理想和本土化实务路径之间的平衡。
 

二、什么是儿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
知识点三:儿童社会工作的核心价值观——儿童权利理念
儿童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是儿童权利,它意味着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实务过程中,需要将儿童权利与一般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进行有机结合,以儿童为中心,以满足儿童需要、促进儿童权利为实现为最高指导原则。
儿童权利,它是指儿童依据一个社会的道德或法律而言,从而享有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以及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知识链接1:《未成年保护法》中规定的儿童权益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知识链接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
1. 生存权——每个儿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和知健康权,包括有权接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医疗保健服务。
2. 受保护权——不受危害自身发展影响的、被保护的权利,包括保护儿童免受歧视、道剥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对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难民儿童的基本权利保证。
3. 发展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有权接受正规和非正规的教育,以及儿童有权享有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条件。
4. 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有权对影响他们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表达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1)受教育权,(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7)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8)独立财产权(9)生活获得照顾权,(10)民事活动代理权,(11)休息娱乐权,(12)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13)拒绝乱收费的权利,(14)拒绝不合理劳动权,(15)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16)荣誉权,(17)著作权,(18)平等对待权。
这些儿童权利可以分为“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和“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两类。“从事某些行动的自由”是指儿童自身享有的权利他人或社会若没有更高的道德正当性理由,便不能干预;“受到某种对待的资格”,是指在其实现权利的过程中对他人和社会的要求,其他人和社会必须依照儿童成长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帮助和福利。
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是有前提和条件的,通过相关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和保护,是儿童社会工作实务适当、顺利进行的重要国家强制力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他人和社会提出了要求,不仅要求他们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帮助支持,还要求他这些帮助和支持,必须遵循儿童成长的规律。这也对儿童社会工作者和专业社会组织提出了要提供专业化、科学化、在地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三、什么是儿童保护的三项核心服务?
儿童保护是指保护儿童免遭忽视、虐待、剥削和暴力等的权利侵害行为或事件。主要包括儿童被遗弃,儿童遭受体罚和肢体虐待、儿童被性侵、儿童被忽视、儿童被拐卖、家庭监护等问题。
儿童保护服务是指为保护儿童免遭权益侵害而开展的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是儿童保护服务的基础,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筑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兜底网络。儿童保护服务的对象是存在或已经遭受到人为伤害,包括虐待、忽视、剥削和暴力伤害的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六大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防服务。是指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儿童所在的社区环境中,对社区和家庭,尤其是后者存在的儿童侵害风险等进行发现监测和干预的专业活动,这些风险呢,主要包括儿童自身状况给父母亲职的挑战、家庭贫困、家庭人际关系,尤其是父母关系紧张、父母育儿行为不当、父母照料缺失等。
预防服务即为能够及时发现上述不利于儿童安全健康成长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改善风险状况,保障儿童的安全,促进其健康成长而开展的服务,包括社区动员和教育、儿童风险的识别、分类分级、监测和干预等。
2.接报处置服务。接报处置服务是指儿童社会工作者为能够及时发现儿童侵害案件而提供的案件报告和案件处置服务。案件报告的主要形式包括热线、指定邮箱、特制举报箱、微信公众号等,其中最主要的是热线服务。案件处置则指社会工作者从接受报告到案件确认、儿童受害状况评估和情绪安抚及紧急庇护、家庭监护评估和处置等一系列的服务过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有专门的规定,特别是强调了所有直接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人员的及时报告义务,详见下文。
知识链接3:《未成年人保护法》强制报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进一步指出,“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康复和回归服务。康复和回归服务是指儿童社会工作者为受到权益侵害儿童提供专业服务,主要包括身体康复、情绪辅导、法律援助等,直至儿童能够回归正常生活状态的服务。根据受害儿童的安置状态,康复服务可以在两种环境下进行,一是原生家庭环境中,二是儿童福利机构环境中。后者是国家监护体系,也被称为替代性国家照顾体系。围绕儿童康复和回归的目标,儿童社会工作者在国家照料体系中,在针对儿童自身出现的情绪和行为来开展服务的同时,最主要的工作是儿童安置服务儿童安置的形式包括家庭收养、家庭寄养、类家庭和机构养育或教养四种。安置服务的目的是通过安置服务,使儿童进入自然家庭或类似自然家庭的环境中生活,体验正常,父母亲职照料能够更好地促进康复和回归。
根据以上分析,未成年保护除了家庭暴力问题外,还包括虐待、忽视、剥削、性侵等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的多种情形;儿童社会工作除了强制报告处置服务和康复回归服务,更强调预防服务,儿童社会工作这和社会组织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和理解,针对项目服务目标人群提前做好需求评估后,根据需求有效实施项目。
 
四、同享零家暴——儿童保护我们能做什么?
儿童社会工作者实务需要结合所在社会的环境资源。在学习理论知识掌握理论智慧的同时,更需要培养实践智慧。它的核心就是结合所在社会的环境资源促进儿童权利的实现,儿童社会工作需要在坚持专业理想的前提下,走本土化道路,即一方面尊重我国社会的客观环境条件,另一方面还要在现实中实现专业理想,促进环境向有利于儿童权利实现的方向改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2020年12月1日起也已经施行。在具体的儿童社会工作中,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应当尽可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本地《实施办法》,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
1.家庭暴力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条)。
2.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第三、四、十一条);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第二十三条)。
《实施办法》还规定,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学校和幼儿园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幼儿园、学校应对未成年人开展反家暴宣传,培养学生、儿童的反家暴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二条)。并且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提供临时庇护(第二十六条),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三十条)。
遭受家暴后,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当地妇联、工会、共青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反映或求助后,可以通过劝阻家暴行为、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受害人法律救助途径,协助其进行报案、医疗救治、伤情鉴定、庇护救助等,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二十一条)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首办负责制”,即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诿;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3. 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制报告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那些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或人员在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必须强制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履行未成年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这既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保护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也能够有效实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全社会保护。
知识链接4:《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4.儿童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的其他责任
儿童保护是全社会的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和社会组织的职责。除了强制报告义务之外,儿童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还承担着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通过项目提供专业儿童反家暴服务,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
知识链接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推动反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在各自职责和工作范围内,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反家庭暴力活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制作、刊播反家庭暴力节目和公益广告,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强化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
 
本期内容总结:
1.儿童社会工作核心价值观:儿童权利观念,即尊重孩子的独立人格和法律权利;
2.儿童社会工作者和社会组织在反家暴中的基本义务:强制报告医务义务、反家庭暴力专业服务、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社区倡导等多种义务。
3.“三合一”的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流程:即“风险预防、发现报告、康复回归”的“三合一”整体流程。
儿童社会工作者是国家亲权履职的主要力量之一。儿童保护是国家履行儿童监护职责的体现,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儿童保护。不论是预防服务,还是接报处置,或者康复回归服务,儿童社会工作者都具有代表国家履行国家监护职责的身份,是正式的聚焦儿童保护的国家儿童福利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所有的社会工作者和专业社会组织都承担着带起国家亲权履职的责任和义务。这既是法律的基本义务,更是我们的神圣使命。在儿童社会工作具体服务实务中,一定要有职业的敏感性和职业的使命感,除了基本的服务对象数量和服务频次外,应该更多地关注通过服务满足了案主的哪些需求,解决了什么社会问题,在服务行动中进行倡导,促进儿童权益保护。
 


本文引用地址: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发表评论
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同级栏目
儿童权利
儿童社工
法律政策
他山之石
热点事件
实务工具
其他资源
项目展示
最新专题
十六日行动——培华女
十六日行动——培华女子学院性别平等讲座
    2017年11月23日晚,在西安培华学院女子学院卓越班讲座上,来自西安工业大学教授、陕西 详细信息>>
三线战友姐妹情
三线战友姐妹情
     详细信息>>
首 页 | 我们的机构 | 我们的项目 | 社会关注 | 研究交流 | 电子数据库 | 图片库 | 旧版入口 | 收藏本站
 
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 版权所有 如引用本网站内容,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