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于3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
我国家庭暴力案件近年来呈多发态势,许多触目惊心的案例曾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作为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这份意见有何看点?
明确对家暴加强司法干预
这份意见指出,针对家庭暴力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的特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同时提出“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
虐待遗弃可定故意杀人罪
意见明确提出,家庭暴力中的虐待犯罪中,施暴人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实施暴力,暴力手段残忍,暴力程度较强,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家庭暴力中的遗弃犯罪中,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制止家暴可认定正当防卫
意见提出,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意见,认定防卫是否过当,应当以足以制止家暴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家暴严重程度、手段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环境、面临危险、采取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暴严重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
杀害长期施暴人可从宽
意见提出,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充分尊重家暴被害人意愿
这份意见提出,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判处刑罚、减刑、假释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情、合理的处理。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表示,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各种顾虑或者意愿,司法机关在充分尊重的同时,也必须尽到积极干预的责任。“有些人是希望维持家庭完整或保护个人隐私,所以不愿意报案等,如果这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司法机关应当予以充分尊重。”
反家暴法8月提交审议
又讯 昨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傅莹回答了中外记者的提问。傅莹表示,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隐痛,应该说,所有的现代政府都应该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按照现在的规划安排,今年8月份,反家暴法将提交审议,如果顺利的话,经过两、三次审议应该能够成型。反家暴立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弱者的关心,是用立法的形式来申明,哪怕是在家庭内部,哪怕是在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允许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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