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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代表、委员建议尽早出台反家庭
2012-03-14 15:42 作者:中国妇女报 记者 王春 来源:中华女性网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今年全国两会前,得知反家庭暴力法已被列入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政协委员柯锦华着实高兴了一把。这次,她带来了关于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切实保障受害者平等权利的建议。
    “国家需要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柯锦华委员话语坚定。
     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一项法律草案的形成需要从立项开始,经过七八个环节。而“列入立法计划”处于立项环节,之后还有漫长之路。
     全国妇联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争取在2012年年底提请审议,尽早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立法条件已成熟

    去年10月,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结果与公众见面。相关数据显示,遭受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家庭暴力不仅限于低收入、文化层次低的家庭,知识分子家庭的暴力现象也很多。”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说,家庭暴力隐蔽性强,矛盾日积月累,容易造成“以暴制暴”等严重后果。
    “反家暴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告诉记者,1992年我国申报主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她在参与筹备工作时,才知道“反家暴”概念,当时,国内在这个领域还是一片空白。
     孙晓梅代表印象深刻的是,1994年在北京的农村进行个案访谈时非常困难,大家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就跟吃饭一样正常,不是什么问题。“2000年以后,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逐渐了解,反家暴立法逐渐成为共识。”孙晓梅说。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立法中就“家庭暴力”作出规定,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2008年,全国妇联、中宣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和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作为全国首批9个《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法院之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发出了福建省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目前,已审理31起涉家暴案件,发出人身保护令22份。
     “基层有很多反家暴的实践、立法经验,应该及时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形成国家的共识,真正体现国家层面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律师态度鲜明。

     国家立法意义重大

     多位代表和委员认为,家庭暴力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受害人基本人权,而且直接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立法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李明蓉参与了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到福建召开的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她深刻感受到,因为没有专门性的法律法规,缺乏专门的保护机构,很多家暴受害者常常感到“说了没有用,还不如不说”。
    李明蓉发现,实践中,大多数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很少进入公诉程序,而是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走自诉程序,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行为的隐蔽性常常被作为家庭内部纠纷处理,家庭暴力问题始终没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妇联主席关德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柯锦华委员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遏制家暴有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问题。“现有规定过于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体例不系统,内容不周延;法律位阶低,在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层面难有实质性突破;侧重事后惩治,缺乏事先预防与事中干预。”
    孙晓梅代表认为,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一套集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系统制度,不仅能够弥补国家社会领域立法的不足,为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而且有利于预防和打击暴力行为,尽快为受害人权益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巡视员汪夏说,加快建立反家庭暴力法,有利于法院准确把握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形式等,从法律上加大对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受害者的保护。

    保护家暴受害者是立法重要目的

    在柯锦华委员看来,反家庭暴力法应当解决立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立法的基本原则,科学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适当分担证明责任,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强化社会干预机制等问题。
    “最重要的是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切实保障受害者平等权利。”柯锦华委员说,不仅是事后惩治,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慰藉。
    哪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较之最高法院将家庭暴力解释定义偏重于殴打类的显性暴力,柯锦华委员提出的家庭暴力范围更为广阔,“可界定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受害人身体、精神、性或财产损害的行为。同时列举常见的身体侵害、限制自由、侮辱恐吓等具体形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权益。”
    李明蓉代表的想法略有不同,应首先解决明显的身体暴力问题,以概括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为立法预留空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考虑将精神暴力、性暴力、经济与财产暴力等纳入立法范畴。
    李明蓉代表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在司法程序上采取一些便利措施,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一系列完善的程序和救济措施。
    “应完善民事保护令制度。”柯锦华委员说,民事保护令是当前世界各国应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司法救济手段之一,可使受害人得到快速有效救济,有效避免受害者陷入“囚徒困境”或发生“以暴制暴”的违法行为。
    柯锦华还建议,应强化社会干预的全方位功效,为受害人提供投诉、庇护、医疗救治、法律援助等救助服务,对施暴人进行行为矫治和心理治疗,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家暴的再发生。

     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

    “防治家庭暴力是国家的重要职责。”柯锦华委员说,应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政府建立反家暴委员会,乡镇一级设立反家暴专员。机构可由政府专员、专家和民间团体代表担任,负责防治家暴的协调议事、接待投诉、提供咨询及调查统计等职责。
    李明蓉代表认为:“应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负责日常的工作,主动关心家庭暴力受害者,及时化解矛盾,接到投诉及时受理,为公权力的介入提供渠道。”
    “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在征得被害人一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自行起诉的权利也应当得以保留。”李明蓉说。
    “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应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官公正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李明蓉代表说。
    举证难是家庭暴力案件的瓶颈。
    “家庭暴力案件已超越普通的私权纠纷范畴,证据在当事人之间的分布严重失衡。”柯锦华委员说,应完善证据规则,在证据认定、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转移上,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降低其举证困难。
    明确法律责任更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李明蓉代表建议,要明确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
    陈舒代表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很好地研究一些细节问题,目前关键是要增强反家暴立法的认同感和紧迫感。期待反家庭暴力法早日出台,进一步彰显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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