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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章程》 |
2014-02-21 15:35 作者:admin 来源:研究会 浏览次数: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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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Research Association for Women and Family
第二条 本会是由研究妇女/性别及婚姻家庭的理论与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关注妇女发展,推进两性平等。价值观:自愿、专业、创新、卓越。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在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办公机构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和平路93号世纪广场桃园公寓5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研究和探讨中国和陕西的妇女、性别、婚姻家庭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
(二) 组织召开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报告会、培训班;举办陕西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年会;加强妇女学、婚姻家庭学学科建设;培养妇女研究的后备力量;繁荣我省妇女理论和婚姻家庭研究。
(三) 为社会弱势人群提供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服务,促进妇女儿童发展与权益保护。
(四) 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妇女研究的中外合作与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认同本会宗旨,遵从本会章程,热心妇女/性别与婚姻家庭研究;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须是陕西省境内妇女及婚姻家庭研究团体或机构,以及妇女与婚姻家庭领域的民间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并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入会;
(二) 单位会员以组织名义提交入会申请;
(三)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并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会议;
(三) 优先获得本会资源;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 承担本会委托的调查研究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公益性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 按时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提供相关研究成果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果无任何理由,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经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19名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审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
(三)有较强的决策能力;
(四)有强烈的责任感、公益心和志愿精神;
(五)无故缺席理事会会议和活动两次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服务内容,决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人数相加为7人,任期均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社会各界和国际机构的捐赠;
(三) 政府和妇女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根据2002年度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政部、民政部制定的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和审计机构的监督,每年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保、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2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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